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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2民初3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黎某某与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某,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2民初3407号原告:黎某某,住柳州市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永达,广西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桂中大道。负责人:申某某。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负责人:陈某。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系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的员工。原告黎某某诉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黎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刘海锐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苏 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