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5民初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忠勇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公司,王伟伟,银菊梅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5民初411号原告:刘忠勇,男,196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友能,洞口县天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公司,住所地洞口县文昌街道桔城路56号。负责人:宁青龙,该公司经理。第三人:王伟伟,男,198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第三人:银菊梅,女,198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原告刘忠勇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公司、第三人银菊梅、王伟伟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刘忠勇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忠勇以“起诉的被告及案由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忠勇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刘忠勇负担。审判员 张积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肖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