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5执恢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深圳市海陆辉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汕尾市海外联谊服务总公司、林楚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海陆辉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汕尾市海外联谊公司,林楚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5执恢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海陆辉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少锋,董事长。被执行人:汕尾市海外联谊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耿挑,经理。被执行人:林楚汉,男,74岁,陆丰市人,住惠州市。本院在执行深圳市海陆辉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汕尾市海外联谊服务总公司、林楚汉合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汕尾市海外联谊公司所有的位于汕尾市城区红草镇埔边十八公里南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汕市区府国用(特)字第15XXX9号,面积6400平方米〕,拍卖款扣除相关费用后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世集审判员 张戊财审判员 苏文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许飞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