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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02民初1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1179扬州市宏业织服厂与扬州禾利帽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市宏业织服厂,扬州禾利帽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2民初1179号原告:扬州市宏业织服厂,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沙头镇晨星村。投资人:袁云峰,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顾娟,扬州市广陵区竞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扬州禾利帽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苏小平,该公司经理。关于原告扬州市宏业织服厂与被告扬州禾利帽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扬州市宏业织服厂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市宏业织服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4元,减半收取1877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3297元,由原告扬州市宏业织服厂负担。审判员  陈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冯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