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执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纪伟与林旭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伟,林旭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2执770号申请执行人:纪伟,男,198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被执行人:林旭生,男,198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纪伟与被执行人林旭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7)湘0112民初56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林旭生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旭生银行存款126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易超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吴 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