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民终1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准格尔旗泰锋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王玥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准格尔旗泰锋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王玥,刘勤,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终18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准格尔旗泰锋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大路新区。法定代表人:贾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智雄,男,蒙古族,1983年8月18日出生,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玥,女,197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勤,男,1979年3月21日出生,���族,住内蒙古,系王玥丈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勤,男,197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三一产业园三层。法定代表人:杨召文,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准格尔旗泰锋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王玥、刘勤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3民初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准格尔旗泰锋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王玥、刘勤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准格尔旗泰锋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王玥、刘勤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准格尔旗泰锋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王玥、刘勤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2580元,减半收取6290元,由上诉人准格尔旗泰锋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王玥、刘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应江审判员  符建华审判员  张芳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詹 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