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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民初2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康纪兰与覃定珍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纪兰,李飞,覃定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2704号原告:康纪兰,女,1949年6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重庆市双桥经开区。被告:李飞,男,195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覃定珍,女,194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双桥经开区。本院受理的原告康纪兰与被告李飞、覃定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康纪兰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纪兰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纪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康纪兰负担。审 判 员 蒋意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代 灏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