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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11执230号之九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王幸国与万小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幸国,万小福,刘煜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11执230号之九申请执行人:王幸国,男,汉族,1959年7月22日生。被执行人:万小福,男,汉族,1965年5月20日生。被执行人:刘煜华,女,汉族,1970年1月13日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刘煜华、万小福已履行完该案全部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万小福、刘煜华房产一套及所有的东湖区房产一套及案外人傅淮洪名下的房屋一套及案外人傅淮洪名下的车位的查封。解除对被执行人万小福、刘煜华银行账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聂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何清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