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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14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苏青与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广东艾诗凯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青,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广东艾诗凯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肖像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14121号原告:苏青,女,1989年7月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梅亚萍,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祖冲之路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李江卫,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德启,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晅,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艾诗凯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法定代表人:刘杰,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联坤,男。原告苏青与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广东艾诗凯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因当事人达成和解,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青撤回对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广东艾诗凯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万发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孙倩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