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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5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任昌湖与邹武、汤连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昌湖,邹武,汤连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5民初231号原告:任昌湖,男,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被告:邹武,男,199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被告:汤连福,男,1952年4月5日出生,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原告任昌湖与被告邹武、汤连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任昌湖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任昌湖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昌湖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3元,由原告任昌湖承担。审判员  余延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周 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