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5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任昌湖与邹武、汤连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昌湖,邹武,汤连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5民初231号原告:任昌湖,男,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被告:邹武,男,199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被告:汤连福,男,1952年4月5日出生,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原告任昌湖与被告邹武、汤连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任昌湖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任昌湖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昌湖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3元,由原告任昌湖承担。审判员 余延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周 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