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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卢小红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9刑初22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小红,男,198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2016年6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17年2月1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川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渝南川检刑诉[2017]188号起诉书指控,1、2017年2月6日,被告人卢小红在南川城区指吻网吧上网时,趁被害人梁某睡觉之机将其OPP0手机盗走;2、2017年2月7日,被告人卢小红在南川城区昌源网吧上网时,趁被害人刘某睡觉之机将其苹果5s手机盗走;3、2017年2月8日,被告人卢小红在南川城区漫舞网吧上网时,趁被害人余科睡觉之机将其VIVO手机盗走,后将该手机以人民币300元销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小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卢小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小红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本院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卢小红认罪认罚具有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小红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0日起至2017年7月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卢小红所获赃物和赃款人民币300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中理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