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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2民初1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闫秀琴与陈晓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秀琴,陈晓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1738号原告:闫秀琴,女,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明,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寒玉,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晓鹏,男,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原告闫秀琴与被告陈晓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闫秀琴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秀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秀琴撤诉。案件受理费1330元由原告闫秀琴负担。审判员 柳 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亚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