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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3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范永涛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永涛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3刑初341号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永涛,男,1983年8月16日生,汉族,高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住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5年9月11日被商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7年1月11日被商水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22日经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无社会危害性”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17年1月24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商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7)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永涛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永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9日21时许,被告人范永涛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A-×××××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商水县姚固路姚集乡王庄村附近时,与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朱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机动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被害人朱某重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范永涛弃车逃逸。经商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范永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永涛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建议对被告人范永涛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范永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范永涛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朱某的陈述,证人范某、王某、孙某、杨某、张某的证言,被告人范永涛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朱某常住人口信息、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民事判决书、鉴定意见,商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永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范永涛酒后驾驶机动车,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范永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系初犯、偶犯,民事部分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永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郭 爱审判员 阮俊明审判员 胡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井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