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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3民初1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曾上琴与成都市桂森苑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上琴,成都市桂森苑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3民初1329号原告:曾上琴,女,汉族,1989年12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被告:成都市桂森苑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文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上琴与被告成都市桂森苑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曾上琴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上琴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上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曾上琴负担。审判员  陈鲜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吴 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