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7执2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文登际华实业有限公司、内蒙古君信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登际华实业有限公司,内蒙古君信投资实业有限公司,际华三五零二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7执29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文登际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南海新区现代路北、龙海路东,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6997938-4。法定代表人:李维民,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内蒙古君信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金桥技术开发区标准厂房6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5259948-2。法定代表人:苏利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际华三五零二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井陉县微水镇南,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7386500-1。法定代表人:李国玲,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文登际华实业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君信投资实业有限公司、际华三五零二资源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际华三五零二资源有限公司在第二办公楼存放的2093箱特酱古酒。经过在司法拍卖平台上的拍卖,第一次拍卖底价为720000元,第二次拍卖底价为648000元,二次拍卖均已流拍。现申请人同意用2093箱特酱古酒以第二次拍卖的底价648000元抵偿给申请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部分债务,抵偿完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际华三五零二资源有限公司在第二办公楼存放的2093箱特酱古酒以648000元抵偿给申请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志书执行员 许育哲执行员 郭立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