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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终4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凯等与济南汇鑫源典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凯,刘宗琴,济南汇鑫源典当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43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凯,男,197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宗琴,女,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汇鑫源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孔令祥,董事长。上诉人刘凯、刘宗琴因与被上诉人济南汇鑫源典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6)鲁0113民初1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法院于2017年5月19日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向刘凯、刘宗琴送达了催交诉讼费通知,该邮件已于2017年5月21日签收,但刘凯、刘宗琴在收到该通知后仍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凯、刘宗琴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魏希贵审判员  宋海东审判员  栾钧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杜晓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