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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3民初2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崔庆吉、崔庆发等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鲁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庆吉,崔庆发,崔庆余,崔庆军,崔庆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鲁县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3民初2748号原告:崔庆吉,男,194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开鲁县。原告:崔庆发,男,1951年1月8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开鲁县。原告:崔庆余,男,195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开鲁县。原告:崔庆军,男,195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开鲁县。原告:崔庆民,男,195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下岗工人,住开鲁县。原告崔庆发、崔庆余、崔庆军、崔庆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庆吉,男,194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开鲁县。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鲁县支行,住所地开鲁县。法定代表人:陆学峰,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鲁县支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庆吉、崔庆发、崔庆余、崔庆军、崔庆民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鲁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庆吉、崔庆发、崔庆余、崔庆军、崔庆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轩国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明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