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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2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天津荟菁华热力有限公司与李春顺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荟菁华热力有限公司,李春顺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2495号原告:天津荟菁华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正德里3-2-301,组织机构代码77361345-8。法定代表人:史淑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川,男,天津荟菁华热力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李春顺,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天津荟菁华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春顺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天津荟菁华热力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荟菁华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审判员  梁凯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