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民初11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诸暨广汇置业有限公司与周刚、金伟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广汇置业有限公司,周刚,金伟英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11533号原告:诸暨广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大唐镇开元西路大唐商贸中心内。法定代表人:李维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国鑫,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行,浙江正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刚,男,196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金伟英,女,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诸暨市,现住诸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刚(系金伟英丈夫),男,196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广汇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刚、金伟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暨广汇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诸暨广汇置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暨广汇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应收受理费32400元,依法减半收取16200元,由原告诸暨广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 昕代理审判员 陈 琳人民陪审员 蒋栋樑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何汝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