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民初2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兰陵县万家福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兴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陵县万家福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刘兴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2080号原告:兰陵县万家福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城中兴路北段29号。法定代表人吴俊青,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松,山东兰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兴龙,男,197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兰陵县万家福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兴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原告曾就同一借款事实向本院提起过诉讼,本院依法作出了(2015)兰商初字第3126号民事调解书,并业已生效。本院认为,原告兰陵县万家福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本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兰陵县万家福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国栋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永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