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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30财保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邓芝斌、刘红红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芝斌,刘红红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30财保19号之二解除保全人:江西广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旴江镇建设东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MA35M1UL2D。法定代表人:叶绿,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绍财,男,1965年09月0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广昌县人,广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现住广昌县,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明,男,1981年05月0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广昌县人,广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律顾问,住广昌县,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邓芝斌。被申请人:刘红红。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广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邓芝斌、刘红红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刘红红的银行存款20229元。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广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广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邓芝斌、刘红红已达成协议,且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广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红红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饶林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廖临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