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赵明朗、王大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明朗,王大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2执381号申请执行人:赵明朗,男,1970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王大喜,男,1973年09月0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执行赵明朗与王大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大喜有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怀宁审判员 王惠文审判员 杨 悝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姚国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