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3民初1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赵建昌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支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3民初1271号原告:赵建昌,男,195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委托代理人:杜宇、樊荣,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高坪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鹤鸣路195号。负责人:蔡雷。原告赵建昌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赵建昌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建昌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支公司达成和解并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建昌撤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由赵建昌负担。审判员 顾永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