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1执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泊头市润都建筑器材租赁站、周宝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泊头市润都建筑器材租赁站,周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1执保105号申请人:泊头市润都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泊头市。经营者:吴国正,男,1968年4月5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泊头市。被申请人:周宝军,男,1959年2月28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本院在执行泊头市润都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周宝军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宝军的银行存款245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付中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毛树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