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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21执1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虎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虎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21执1162号移送单位:东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虎贵,男,汉族,1949年1月13日出生,农民,东至县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5)东刑初字第00013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虎贵限期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王虎贵在相关金融机构的存款,限额为62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 方审 判 员  周玉雪代理审判员  叶光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闫法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