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0民终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民事张荣振、张鹤凡诉郎呈呈、张敏、郭强确认合同效力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荣振,张鹤凡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0民终636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张荣振。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张鹤凡。上诉人张荣振、张鹤凡因起诉郎呈呈、张敏、郭强确认合同效力一案,不服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17)辽1002民初5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张荣振、张鹤凡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17)辽1002民初580号民事裁定,指令或裁定白塔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事实和理由:2013年5月,郭强向郎呈呈借款,找到张敏为其提供担保,张敏携带上诉人张荣振的房照与张荣振在房屋交易大厅与郎呈呈见面,张敏在郎呈呈提供的纸上签字、按手印,并替张荣振签字、按手印。后张敏向郭强索要房照,无果。2016年9月,郎呈呈要求张敏、张荣振腾房,张敏才知道张荣振的房照已经更名过户到郎呈呈名下。2017年4月上诉人张荣振、张鹤凡向白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张荣振与郎呈呈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关系无效。白塔区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认为该裁定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裁定。本院认为,提起民事诉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张荣振、张鹤凡提起的民事诉讼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立案。综上,张荣振、张鹤凡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撤销白塔区人民法院(2017)辽1002民初580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白塔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 军审判员 王志远审判员 张 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