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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3执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曹永军、宋春香与被申请人陈义军、周尚英、熊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永军,宋春香,陈义军,周尚英,熊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3执保79号申请人:曹永军,男。申请人:宋春香,女。被申请人:陈义军,男。被申请人:周尚英,女。被申请人:熊飞,男。曹永军、宋春香与陈义军、周尚英、熊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曹永军、宋春香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熊飞名下鄂D47***号东风牌中型自卸货车及被申请人陈义军、周尚英、熊飞的个人存款20万元。本院认为,申请人曹永军、宋春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熊飞名下鄂D47***号东风牌中型自卸货车一辆;冻结被申请人陈义军、周尚英、熊飞银行存款20万元。案件申请费2260元,由曹永军、宋春香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邹永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孟 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