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02民初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市郊区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孙利群、田甜、张立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利群,田甜,张立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2民初1078号原告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夏志厂,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晓丽,云岭信用社副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景旭,云岭信用社职员。被告孙利群。被告田甜。被告张立杰。原告承德市郊区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孙利群、田甜、张立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31元减半收取1315.5元,退给原告1315.5元。审 判 长 付 军代理审判员 智永肖人民陪审员 杨桂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安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