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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2民初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市郊区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孙利群、田甜、张立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利群,田甜,张立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2民初1078号原告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夏志厂,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晓丽,云岭信用社副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景旭,云岭信用社职员。被告孙利群。被告田甜。被告张立杰。原告承德市郊区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孙利群、田甜、张立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31元减半收取1315.5元,退给原告1315.5元。审 判 长  付 军代理审判员  智永肖人民陪审员  杨桂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安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