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终3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兰与兰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兰清华,王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38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兰清华,住重庆市渝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兰,住重庆市渝北区。上诉人兰清华因与被上诉人王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2民初79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3月14日向上诉人兰清华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兰清华收到该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兰清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静审 判 员 张映梅代理审判员 王依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法官 助理 王永龙书 记 员 付明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