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02民初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潘艳梅与何仁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艳梅,何仁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封面签发审核拟稿单位拟稿人: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02民初1015号原告潘艳梅,女,1975年4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委托代理人马红星、宋晓方,江西大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仁英,女,1977年5月25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艳梅(下称原告)诉被告何仁英(下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时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 李永刚审判员 管东长审判员 袁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彦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