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1民初1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梁栋与李日兴、赖海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栋,李日兴,赖海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1民初1190号原告:梁栋,男,汉族,1985年8月20日出生,住廉江市。被告:李日兴,男,汉族,1983年11月5日出生,住廉江市。被告:赖海平,女,汉族,1984年9月7日出生,住廉江市。上述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栋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钟朝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甄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