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1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于德水、天津裕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德水,天津裕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1310号申请人:于德水,男,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黄骅市渤海西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月,天津坤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天津坤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天津裕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美洲路一期封关区内联检服务中心6028-14。法定代表人:陈兴。申请人于德水与被申请人天津裕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德水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62265.8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于德水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申请人于德水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天津裕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2265.83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长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占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