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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6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刘景玉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景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36刑初4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景玉,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中共党员。因驾车撞伤他人,于2016年8月22日被顺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八百元。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6日被顺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由顺平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顺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7日由顺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顺检刑诉【2017】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景玉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顺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邢玉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景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顺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22日0时30分,在顺平县永禄大街,刘景玉与王某1因会车发生争执,双方叫人赶到现场,王某1的哥哥王某2拿砍刀对刘景玉驾驶车辆进行打砸,随后刘景玉启动轿车,连续将站在车前、车旁的王某1、王某2撞伤,将路人张某撞伤,致使三人住院治疗。经顺平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王某2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张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据以认定被告人刘景玉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景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2日0时30分,在顺平县永禄大街,刘景玉与王某1因会车发生争执,双方叫人赶到现场,王某2(王某1哥哥)拿砍刀对刘景玉驾驶车辆进行打砸,随后刘景玉启动轿车,连续将站在车前、车旁的王某1、王某2撞伤,将路人张某撞伤,致使三人住院治疗。经顺平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王某2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张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刘景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王某2、王某1与刘景玉就民事赔偿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王某2、王某1对刘景玉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进行了公证。张某与刘景��就民事赔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由王景玉于2016年8月22日2时5分报警。2、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因驾车将王某1、王某2撞伤,将路人张某撞伤,于2016年8月22日被顺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800元。3、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8月22日凌晨,刘景玉主动到顺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4、常住人口信息,证实刘景玉的身份情况。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6、顺平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附资质及资格证书,证实王某2损伤构成重伤二级;张某损伤构成轻微伤。7、保定第七医院鉴定中心乙醇含量鉴定书,证实刘景玉血液乙醇含量为98mg/100ml。8��驾驶本、行车本复印件,刘景玉有驾驶资格。9、证据保全清单,证实2016年8月22日从刘景玉手中保全斯柯达车一辆,车牌号码为鲁P×××××。10、证人王某1证言,证实案发当晚11时40分许,其骑摩托车行驶至永禄大街时,对面过来一辆轿车,其二人因会车吵了几句,那个司机就打电话叫人,其也给哥哥王某2,朋友赵磊打了电话,对方来了一辆面包车,车上下来两男一女,一个胖男子和赵磊打了起来,那个男的用拳头打了其面部一拳,王某2拿了家什去了那个司机车旁,砸了那辆车几下,于是那个司机就开车把王某2撞倒了,又把其带倒在地,当时路边一个女人带着该子被那个司机撞倒了,他又开车朝其撞了过来,其当时躲开了,后他开车跑了,赵磊报了警。11、证人刘某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其与哥哥刘景玉去朋友家吃饭,晚上11点多,���景玉给其打电话,让其去林江商厦一下,其与王某3开车去了林江商厦南门西边,到后,其看到一辆摩托车挡在刘景玉车前方,还有两人正在和刘景玉吵架,又来了一辆车,这时那辆轿车上下来一个男的,帮另两个男的一起打其,后来其看到从轿车上下来的那个男的从车上拿了一把砍刀,砍刘景玉的车,当时刘景玉在车里,车前面还有人拦着,刘景玉开动车朝前开,那辆摩托车被撞倒,又撞倒了一个男的和一个女的,后其和刘景玉开车离开。12、证人王某3证言,2016年8月21日晚,刘某、刘景玉在其家吃的饭,10点多刘景玉离开的,大概11点30分时,刘某接到刘景玉电话后,让其开车拉着他去林江商厦南门西侧,其看到刘景玉坐在车里,一辆白色摩托车停在汽车前面,对方来了一辆车,下来两个人,并和刘某打在了一起,其看到有人拿着砍刀砍了刘景玉汽车前���风玻璃和车顶,刘景玉开始发动车,开的挻快,应该是撞到了对方的人,还撞了一个带小孩的女的,后刘景玉和刘某开车离开。13、被害人张某陈述,案发当时,其领着女儿沿着城区医院拐角由南向西走时,其看到前方一百米处停着两辆汽车,还有很多人在那儿吵,还听到有人说去拿刀,紧接着有人拿什么东西正在砸靠东侧位置的那辆汽车玻璃,当时,那辆被砸的车突然发动,先撞了两个男的,接着撞倒了那辆白色踏板车,然后其被撞倒在地,先撞到了其胯骨处,又轧到其左胳膊。14、被害人王某2陈述,2016年8月21日晚12时许,其接到弟弟王某1电话后,赶到城区医院附近,看到有个高胖男子用拳头打王某1同事赵磊,王某1也打那个男的,对方两个男的也动手打王某1和赵磊,其帮着王某1和赵磊打对方。后其拿了一把砍刀在对方的一辆银灰色斯柯达轿车上砍了几刀,对方一个男的就跑到了那辆车上,其又砍了前挡风玻璃几下。这时那个男子就直接开车朝其和王某1撞了过来,其将王某1推到一边,那辆车把摩托车撞倒之后直接撞在其胯骨处,其倒地后被拖挂了三四米。15、被告人刘景玉供述,2016年8月21日晚上7时许,其与弟弟刘某一起到一户人家吃饭,大概晚上10时许,其开车回家走到永禄大街时,其对面开过来一辆摩托车,车灯很晃眼,其就停了车,摩托车司机说其开车别他,然后他就开始打电话,过了几分钟,过来了三四个人,他们拿着棍子之类的家什,当时还用棍子砸其车前挡风玻璃,其怕挨打就上了车,对方又开始拿着棍子砸其车门,车侧门玻璃砸掉了,前挡风玻璃被打碎,其一着急就开车往前跑,其开车往前跑的时候听见有个女的在喊,其把车停下,倒了一下车,然后直接开车走了,其在路上打了110报警。其驾驶的是一辆银灰色大众斯柯达轿车。16、公证书、治安调解协议书,证实王某2、王某1与刘景玉就民事赔偿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刘景玉一次性赔偿王某2、王某1经济损失450000元。王某2、王某1对刘景玉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进行了公证。张某与刘景玉就民事赔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刘景玉一次性赔偿张某、受子怡经济损失43000元。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及量刑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景玉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其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管理局出具的评估意见书,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情节和后果,被告人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景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齐震虎审判员  魏 红审判员  肖 霄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葛京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