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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9民初1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唐山市曹妃甸区城市绿化管理处与韩红勇、刘海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曹妃甸区城市绿化管理处,韩红勇,刘海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9民初1845号原告:唐山市曹妃甸区城市绿化管理处,住所地曹妃甸工业区装备制造园区。法定代表人:宋玉,职位。被告:韩红勇,男,1992年1月12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邢台市平乡县。被告:刘海勇,男,1991年10月20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城市绿化管理处与韩红勇、刘海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唐山市曹妃甸区城市绿化管理处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山市曹妃甸区城市绿化管理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城市绿化管理处负担。审判员 孙海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