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9民初1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唐山市曹妃甸区城市绿化管理处与韩红勇、刘海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曹妃甸区城市绿化管理处,韩红勇,刘海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9民初1845号原告:唐山市曹妃甸区城市绿化管理处,住所地曹妃甸工业区装备制造园区。法定代表人:宋玉,职位。被告:韩红勇,男,1992年1月12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邢台市平乡县。被告:刘海勇,男,1991年10月20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城市绿化管理处与韩红勇、刘海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唐山市曹妃甸区城市绿化管理处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山市曹妃甸区城市绿化管理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城市绿化管理处负担。审判员 孙海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