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6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申素梅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同付,申素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6刑初146号自诉人姚同付,男,1967年5月16日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被告人申素梅,女,1963年9月1日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自诉人姚同付以被告人申素梅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以与被告人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已经向其履行全部义务为由,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姚同付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姚同付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常善明审 判 员 王 林人民陪审员 黄 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蔺瑞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