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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民终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蒙城广联置业有限公司、利辛县广联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蒙城广联置业有限公司,利辛县广联置业有限公司,王三毛,韩慢慢,陈梅,陆莉,黄师,盛龙,江启,张兵霜,何春影,王新朋,王莉,李亚飞,秦莉侠,许伟,许彬,贾学梅,何清,王大玖,许得保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6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蒙城广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南二环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张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金堂,安徽坤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利辛县广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和平路北段西侧。法定代表人:怀丽,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三毛,男,198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慢慢,女,198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梅,女,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莉,女,197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师,男,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盛龙,男,197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启,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兵霜,男,197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春影,女,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新朋,男,198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莉,女,197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亚飞,男,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莉侠,女,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伟,男,197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彬,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学梅,女,196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清,男,197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大玖,男,198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得保,男,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上述十九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光,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蒙城广联置业有限公司、利辛县广联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三毛、韩慢慢、陈梅、陆莉、黄师、盛龙、江启、张兵霜、何春影、王新朋、王莉、李亚飞、秦莉侠、许伟、许彬、贾学梅、何清、王大玖、许得保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3民初1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利辛县广联置业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利辛县广联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孙 震审 判 员  张贝贝代理审判员  郜志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吴 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