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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执监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黄大银与四川亿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梁忠才、四川省信托投资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大银,四川亿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梁忠才,四川省信托投资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执监11号申请执行人:黄大银,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薛宅村。委托代理人:余春生,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亿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抚琴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郭恒宝,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梁忠才,男,1973年5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长道坦村。被执行人:四川省信托投资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号。法定代表人:梁昌飞,该公司经理。黄大银与四川亿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梁忠才、四川省信托投资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9日立案执行。现申请人黄大银向本院提出转移管辖权的申请,经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兰民二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由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执行。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康天翔助理审判员  朱 华助理审判员  路金花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