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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民初33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杨乐与冯晓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乐,冯晓,杨丹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3328号之一原告:杨乐,男,1990年9月7日生,回族,住济南市被告:冯晓,男,1989年3月7日生,回族,住山东省阳信县被告:杨丹丹,女,1993年6月15日生,回族,住山东省阳信县原告杨乐与被告冯晓、杨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杨乐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乐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均由原告杨乐负担。审判员  王延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董文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