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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民终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邵华、费伦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邵华,费伦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民终7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邵华,男,汉族,1985年6月12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委托代理人:郑警威,广东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费伦豹,男,汉族,1977年12月22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上诉人邵华因与被上诉人费伦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惠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1302民初19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邵华在提交上诉状以后,经惠州市惠城区法院于2016年10月24日向其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限定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本案上诉费,但上诉人并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二审诉讼费,故本院又于2017年3月21日分别向上诉人邵华及其委托代理人邮寄《催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定其在接到本通知后内七日内预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分别于2017年3月23日、2017年3月22日签收上述《催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七日内仍未预交本案二审受理费。且在“法院综合业务系统”及“非税接口实时查询”中均未查询到上诉人已交上诉费用的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邵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志文审 判 员 胡 江审 判 员 于海砚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法官助理 唐栩权书 记 员 叶秀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