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3民初1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行与杨巍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行,杨巍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3民初134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行,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杨巍,男,197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行与被告杨巍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 迪人民陪审员 曹书瑞人民陪审员 马莎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徐艳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