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1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赵改霞与王艳军、高丹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改霞,王艳军,高丹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367号申请人执行人赵改霞,女,1979年8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王艳军,男,1980年1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高丹丹,女,1983年12月22日出生。关于赵改霞申请执行王艳军、高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初字第1747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王艳军、高丹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6日前按照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艳军、高丹丹银行存款40万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伟审 判 员 敬志敏人民陪审员 朱爱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现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