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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8民初1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唐子与刘二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唐子,刘二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8民初1910号原告:李唐子,男,1948年8月8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宁晋县。被告:刘二立,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经商,现住宁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保刚,男,河北霖旭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系河北霖旭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推荐。原告李唐子与被告刘二立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李唐子于2017年6月1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李唐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唐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唐子负担。审判员  郭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