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8民初1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唐子与刘二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唐子,刘二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8民初1910号原告:李唐子,男,1948年8月8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宁晋县。被告:刘二立,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经商,现住宁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保刚,男,河北霖旭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系河北霖旭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推荐。原告李唐子与被告刘二立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李唐子于2017年6月1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李唐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唐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唐子负担。审判员 郭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