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03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辽宁美耐金属建筑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辽阳市嘉品米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美耐金属建筑系统有限公司,辽阳市嘉品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03民初376号原告:辽宁美耐金属建筑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新联大街东1号。法定代表人:班超,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武先,系辽宁百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阳市嘉品米业有限公司(其他不详)原告辽宁美耐金属建筑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辽阳市嘉品米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属于当事人对权利的自我处分,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美耐金属建筑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董 娜代理审判员 王 菲人民陪审员 李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