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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民初2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天津安驾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石锦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安驾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石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2221号原告:天津安驾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长江广场第A座10层05号。代表人:林惠金,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涛、秦梦怡,均系该公司员工,均系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石锦,男,198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原告天津安驾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被告石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天津安驾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安驾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安驾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天津安驾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李峰二O二O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韩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