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725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朗明与曹以忠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朗明,曹以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25执291号申请执行人:朗明,男,1958年11月出生,汉族,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曹以忠,男,1956年10月出生,汉族,山丹县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朗明与被执行人曹以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曹以忠已死亡,经查,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725执2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高文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谢东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