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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民初1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长岭冰箱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联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新元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长岭冰箱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联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新元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2民初1926号原告:西安长岭冰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宝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荣,该公司员工。被告:西安联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撑世。被告:陕西新元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刚,执行董事。原告西安长岭冰箱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联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新元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8日立案。原告西安长岭冰箱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长岭冰箱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长岭冰箱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8元减半收取699元,由原告西安长岭冰箱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耿垒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苏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