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623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2017)云2623执71号聂典琼、祝秀领、祝秀建与祝秀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典琼,祝秀领,祝秀建,祝秀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23执71号申请执行人聂典琼,女,生于1939年9月12日,汉族,农民,住西畴县西洒镇。申请执行人祝秀领,女,生于1966年9月4日,汉族,农民,住西畴县兴街镇。申请执行人祝秀建,男,生于1969年7月22日,汉族,农民,住西畴县西洒镇。被执行人祝秀选,男,生于1962年5月21日,汉族,农民,住西畴县西洒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聂典琼、祝秀领、祝秀建与被执行人祝秀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祝秀选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提供其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供法院执行,2017年3月17日本院从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内依法扣划现金41000元。不足部分被执行人于2017年3月23日将款19737.00元交到法院,案件已履行完毕,故本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2623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聂典琼、祝秀领、祝秀建现金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帮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邓光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