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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民初1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和德福与马建军、刘兴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德福,马建军,刘兴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1677号原告:和德福,男,196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告:马建军,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永昌县人。被告:刘兴武,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永昌县人。原告和德福与被告马建军、刘兴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和德福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和德福以与马建军、刘兴武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和德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和德福负担。审判员  杨延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宗玉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