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民初1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和德福与马建军、刘兴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德福,马建军,刘兴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1677号原告:和德福,男,196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告:马建军,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永昌县人。被告:刘兴武,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永昌县人。原告和德福与被告马建军、刘兴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和德福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和德福以与马建军、刘兴武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和德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和德福负担。审判员 杨延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宗玉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