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民初1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胡友月与崔劲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友月,崔劲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1447号原告:胡友月,男,197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锡梅,安徽西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劲松,男,197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胡友月诉被告崔劲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胡友月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友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友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友月承担。审 判 员 刘雪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周平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