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5财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仇某某、刘某某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仇某某,刘某某,郭某某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5财保41号申请人:仇某某,男,198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申请人:刘某某,女,198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申请人:郭某某,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无棣县。申请人仇某某、刘某某与被申请人郭某某交通事故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仇某某、刘某某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郭某某驾驶的发生交通事故的冀A×××××捷达牌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仇某某、刘某某提供3万元现金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仇某某、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郭某某驾驶的发生交通事故的冀A×××××捷达牌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玲玲 来源: